(2017)川3425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李云宗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李云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李云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李云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95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宗,男,生于1965年10月26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北路12号。负责人:姜林,该支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云宗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1.08元。本院对该案立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巧家支公司已将案款1501.0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云宗,本案至此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