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余美业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美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129号之一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余美业,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依据(2016)沪02民终995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2月3日向余美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缴纳上诉费人民币2,649元。本院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2016)沪02民终99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暂未掌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99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伟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