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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秀芝、东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芝,东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754号申请人:刘秀芝,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被执行人:东京,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芝与被执行人东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60000、违约金20000元。另交纳本院执行费1113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民初字第10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律洪义代理审判员  蔡学滨代理审判员  庞丽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