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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黎承健、王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承健,王瑛,朱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黎承健,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王瑛,女,1981年8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被执行人:朱志强,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承健与被执行人王瑛、朱志强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停止支付)、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瑛、朱志强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瑜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