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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72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梁传呈与何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呈,何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桂0721民初492号原告:梁传呈,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灵山县。被告:何文明,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居民,住灵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呈与被告何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传呈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传呈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传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1元,由原告梁传呈负担。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