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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郭有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有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740号原告:郭有良,男,汉族,1979年5月9日生,住滦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73号。负责人:李学君,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有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有良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文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