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3216号原告:杨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杨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未到庭)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2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1诉讼要求被告杨某2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9日,被告因经营汽车向原告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还款期限。逾期后被告至今拒不偿还,经原告催要未果。现起诉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杨某2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原告就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该证据经本院审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乡关系,2013年1月29日,被告杨某2向原告杨某1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杨某1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借款人:杨某22013年1月29日”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拒不偿还,原告遂起诉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杨某2向原告杨某1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其拒不偿还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的主张,有其当庭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予以印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杨某2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权,也未提交足以推翻借款事实的相反证据,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中相关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某2偿还原告杨某1借款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2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