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郑明与浙XX联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浙XX联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1867号原告:郑明,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告:浙XX联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新建路55-63号。法定代表人:杨军,总经理。原告郑明与被告浙XX联商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原告郑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明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