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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694号申请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撮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38944200Y(1-1)。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三十里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89196230E。法定代表人杨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安徽省锦翔塑编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皖A×××××号车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继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