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秀兰与被执行人李泓达、宫宝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兰,李泓达,宫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兰,女,193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新华街。被执行人李泓达,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消防支队道里区服役。被执行人宫宝华,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镇新起街。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兰与被执行人李泓达、宫宝华返还原物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921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泓达住所地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该案卷邮寄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代为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龙军审判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