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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雷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薛某某,陈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刑初138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汉族,1957年12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小学文化。2015年5月19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57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小学文化。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2016年9月23日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初中文化。2013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6年3月27日被监视居住在其住处,2016年9月23日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出现新的事实证据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雷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海琴审 判 员  王 萍人民陪审员  雷吴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冰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