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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吉大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21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吉大军,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青岛市城阳区。判决结果被告人吉大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某日晚上6、7点钟,被告人吉大军在青岛市城阳区宝龙小区西区东门处向延某出售价值人民币3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包。被告人吉大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谭某、张某(另案处理)。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吉大军的刑事责任,该系立功,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大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