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东海、刘秀娟与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海,刘秀娟,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王东海,刘秀娟,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750号之一原告:王东海,男,汉族,1985年4月17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原告:刘秀娟,女,汉族,1983年9月9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告: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辉明。原告王东海、刘秀娟与被告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7)鲁1426民初75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5869.45元已冻结,因被告需要发放工人工资。原告同意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因发放工人工资,原告同意解除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535869.4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山东平原汉源绿色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5869.45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立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兴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