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众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正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包头市众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正鑫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1382号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FriedrichJüngli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自鸣,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萱,女。被告:包头市众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法定代表人:张正鑫。被告:张正鑫,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权根,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众和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正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巍巍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华文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