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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娟妮、支少华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盛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王娟妮,支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240号。法定代表人:闫夷飞。被执行人:王娟妮,女。被执行人:支少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娟妮、支少华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48090.5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我院以(2016)陕0104执恢8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娟妮名下陕AV7K**车辆的档案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王娟妮、支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并将王娟妮、支少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5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亮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4日地点:执行二庭办公室参加人:巩杰唐国栋刘新浩汇报人:巩杰记录人:林亮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泰科技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娟妮、支少华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该案终结执行。我院以(2016)陕0104执恢8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娟妮名下陕AV7K**车辆的档案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王娟妮、支少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并将王娟妮、支少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我个人认为该案终结执行,看大家意见。唐: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刘:同意。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