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吕大伟、王仁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大伟,王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吕大伟,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王仁平,男,194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大伟与被执行人王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仁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厚元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