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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91刑初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明国、高善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国,高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91刑初第21号公诉机关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明国,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建省仙游县人,住该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9月27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善斌,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合水县人,住该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11月1日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庆林检公诉刑诉字【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阳市子午岭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三次非法收购他人盗窃的侧柏树疤瘤木40袋,共计2738公斤,经鉴定价值164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陈明国、高善斌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勘验笔录以及现场照片,4、被告人户籍证明,5、鉴定意见书等。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陈明国为获取高额利润,从福建来到庆阳市合水县太白镇一带收购柏树瘤子,运回家中,加工成木器出售获利,因人生地不熟,便联系被告人高善斌帮其在太白一带联系收购,商定每天连人带车给被告人高善斌400元的报酬。2016年5月21、22日,被告人陈明国首先看了高善斌盗窃的9节侧柏疤瘤木(俗称柏树瘤子),并商定给100元,装袋、打成两包,未编号;之后二人来到太白镇牛车坡村,看了甘鑫(已判决)盗窃的侧柏疤瘤木,双方商定1500元成交,装袋、打成10包,编号1-10号;接着二人来到合水县太白镇莲花寺行政村,看了丁志栋(已判决)盗窃的侧柏疤瘤木,双方商定500元成交,装袋、打成10包,编号11-20号;最后,二人来到合水县太白镇南���村王某家,收购了王某、李某(未处理)、闫强(不起诉)等人盗窃的侧柏疤瘤木,按每斤2.5元计算,共计5700元,装袋,打成18包,编号21-38号。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陈明国通过网络查询到庆阳市安能物流的业务电话,让被告人高善斌联系物流公司,准备通过发物流的方式将收购的侧柏疤瘤木发往福建,当日晚10时许,物流公司人员闫某(另作处理)驾驶安能物流箱式货车(车牌号×××)到达太白镇,按照被告人高善斌的安排将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收购的侧柏疤瘤木装车,随后又来到太白镇牛车坡村公路旁一个废弃的石油井场,准备装甘鑫盗窃的10袋侧柏疤瘤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已经打包装袋、编号,准备发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的侧柏疤瘤木40袋。2016年8月18日经庆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鉴定,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非法收购的40袋,共计2738公斤���柏疤瘤木,价值为1647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扣押的侧柏疤瘤木40袋,共计2738公斤;2、书证:(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和案发经过;(2)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证实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被庆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分别收取保证金10000元、5000元;(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保管证明,证实被扣押的侧柏疤瘤木40袋、蓝色×××农用车一辆由李文峰保管;(4)不起诉决定书,证实闫强盗窃一案,因其死亡,不予起诉;(5)庆阳林区基层法院(2016)甘1091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2017)甘1091刑初12号判决书,证实甘鑫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丁志栋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且以上三人均将盗窃的侧柏疤瘤木出售给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3、证人闫某、王某、李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过程;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二被告人对三处装侧柏疤瘤木的现场进行了指认,在指认过程中进行了拍照:5、庆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关于涉案侧柏疤瘤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收购的2738公斤侧柏疤瘤木,价值为16478元;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的基本信息;7、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盗伐的柏木是犯罪所得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国、高善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明国直接组织、收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善斌积极主动跟随,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善斌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陈明国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善斌系自首,被告人陈明国系坦白的意见予以采纳,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明国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10内交纳)被告人高善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10内交纳)二、扣押的40袋2738公斤侧柏疤瘤木由扣押单位庆阳市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三、扣押的蓝色×××农用车一辆系生产资料,应返还被告人高善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