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德兵与重庆光通奥普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王昊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德兵,重庆光通奥普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王昊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19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德兵,男,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光通奥普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昊,男,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杜德兵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光通奥普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王昊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1月9日向上诉人杜德兵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杜德兵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德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