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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培萍与关毜仔、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萍,关毜仔,吴丹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238号原告:黄培萍,女,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素玉、周妹妹,福建湄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关毜仔,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吴丹丹,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培萍与被告关毜仔、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黄培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黄培萍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回对吴丹丹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培萍撤回对吴丹丹的起诉。审判员  王洪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