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X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茂兴镇辉煌村。2016年4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1日被肇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49号起诉���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刘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XX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鲁中24马力小型拖拉机,沿敖南油田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北干线149号电线杆东侧时,车辆驶入路北侧路肩下发生单方事故,致使车辆损坏,驾驶员王XX受伤,乘车人王XX的妻子于XX当场死亡,经肇源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后,被告人王XX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单、犯罪记录调查证明、王XX住院诊断及病历、证明、谅解书、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信息;证人马XX、赵XX、于XX的证言;被告人王XX的供述及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XX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焦 健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人民陪审员 滕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