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温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158号原告:温某,男,1957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温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