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晨、贺顶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晨,贺顶心,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29号申请人:张晨,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许海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贺顶心,男,汉族,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孟红,女,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晨诉被告贺顶心、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晨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贺顶心、孟红名下价值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邵灵敏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塘沽区中心北路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贺顶心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津塘路禧顺馨园房产。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自2017年4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查封被申请人贺顶心名下牌照号为津D×××××号奥迪牌轿车,期限为2年,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4日。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津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