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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潘放温与吴俊霖吴秋林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放温,重庆汇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秋林,吴俊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潘放温,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西溪乡陈岙村陈岙中心路130号,现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跳磴镇蓝沁苑小区7栋3单元5-4,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002092697。被执行人:重庆汇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70号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104000251181。法定代表人:吴秋林。被执行人:吴秋林,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中南乡李家山村1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9196307164036。被执行人:吴俊霖,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中南乡李家山村1组1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509194014。本院在执行潘放温与重庆汇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俊霖、吴秋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