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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谢基华与谢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基华,谢基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875号原告:谢基华,男,1949年5月26日出身,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谢基卫,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原告谢基华诉被告谢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谢基华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谢基华负担。审判长  孙维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立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