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海虎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934号原告:王海虎,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星,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路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1103。负责人:张云。原告王海虎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王海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由原告王海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