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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81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守彬与陈汉俊、孟琼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1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彬,陈汉俊,孟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守彬,男,汉族,住万源市。被执行人:陈汉俊,男,汉族,住万源市。被执行人:孟琼,女,汉族,住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万源市人民法院(2017)川1781民初1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汉俊、孟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孟琼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