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刑更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桂金信用卡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桂金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刑更816号罪犯李桂金,男,1976年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十三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17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桂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表扬奖励14次、单项表扬1次。但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本院认为,罪犯李桂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所犯罪行属金融诈骗犯罪,且又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桂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审 判 员 蔡 霞审 判 员 涂巍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梦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