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赵任宝与余业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任宝,余业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817号原告:赵任宝,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康,蕲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余业晚,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焱,蕲春县檀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赵任宝诉被告余业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赵任宝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任宝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任宝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赵任宝负担。审判员 顾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