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1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潘伟、尤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潘伟,尤丽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号。负责人:朱少彦。被执行人潘伟,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尤丽芹,女,1985年5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潘伟、尤丽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6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伟、尤丽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驰原审判员  李江永审判员  陈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