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周华、郭新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周华,郭新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9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周华,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新刚,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再审申请人王周华因与被申请人郭新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9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周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廖 新审判员 牟桂红审判员 甘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凌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