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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657、4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刘坤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坤洲,卢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4657、4658号共同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90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00084677。法定代表人:李航,总经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鹏,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4657号案被告:刘坤洲,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安县,4658号案被告:卢永,男,汉族,1989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新,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坤洲、卢永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鹏,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新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本系列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被告刘坤洲入职时间为2016年8月8日,被告卢永入职时间为2016年9月1日。二、工作岗位:被告刘坤洲工作岗位为开发工程师,被告卢永工作岗位为研发工程师。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签订情况:被告刘坤洲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试用期三个月。保密协议书约定被告刘坤洲在离职后仍需履行保密义务,原告根据被告刘坤洲在职期间所在岗位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次性保密费,核心岗位为1000元,普通岗位为500元。被告卢永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试用期三个月。保密协议书约定被告卢永在离职后仍需履行保密义务,原告根据被告卢永在职期间所在岗位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给付一次性保密费,核心岗位为1000元,普通岗位为500元。四、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被告刘坤洲工资标准为18000元/月,被告卢永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原告确认被告刘坤洲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正常出勤及未发放该期间工资,原告确认被告卢永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正常出勤及未发放该期间工资。五、离职时间及原因:被告刘坤洲于2016年10月18日以原告拖欠工资申请辞职;被告卢永于2016年10月23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六、拖欠工资问题:原告确认未支付两被告2016年10月工资,原告依法应予以支付。原告应支付被告刘坤洲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9931.03元(18000元/月÷21.75天/月×12天),原告应支付被告卢永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工资8965.52元(13000元/月÷21.75天/月×15天)。七、保密费问题:原告主张其与处于核心岗位的员工均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原告未与两被告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因此两被告并非核心岗位员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原告应支付的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而非保密费,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按月支付,标准亦远高于保密费,因此原告提交的竞业限制协议不足以得出两被告并非核心岗位员工的结论。原告分别与两被告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并约定了两被告离职后应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密费,原告应向两被告各支付保密费1000元。八、律师费问题:两被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以证明其为涉案纠纷各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结合两被告获支持金额,依据各自胜诉比例,原告应向被告刘坤洲支付律师费2838.98元(10931.03元÷11551元×3000元),原告应向被告卢永支付律师费2870.80元(9965.52元÷10414元×3000元)。九、两被告仲裁请求:被告刘坤洲仲裁请求为:1、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10551元;2、原告支付被告保密费1000元;3、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3000元。被告卢永仲裁请求为:1、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工资9414元;2、原告支付被告保密费1000元;3、原告支付被告律师费3000元。十、仲裁结果:深南劳人仲案[2016]3922号案件仲裁结果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刘坤洲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9931.03元;2、原告支付被告刘坤洲保密费1000元;3、原告支付被告刘坤洲律师费2838.98元。深南劳人仲案[2016]3923号案件仲裁结果如下:1、原告支付被告卢永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工资8965.52元;2、原告支付被告卢永保密费1000元;3、原告支付被告卢永律师费2870.80元。十一、原告的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分别支付被告刘坤洲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9931.03元及被告卢永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工资8965.52元;2、原告无需分别支付被告刘坤洲、卢永保密费各1000元;3、原告无需分别支付被告刘坤洲、卢永律师费2838.98元、2870.80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4657号案件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坤洲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8日期间工资9931.03元;二、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坤洲保密费1000元;三、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刘坤洲律师费2838.98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对4658号案件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卢永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23日期间工资8965.52元;二、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卢永保密费1000元;三、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卢永律师费2870.80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噼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系列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两案案件受理费各5元,共计1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一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思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