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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培顺与廉庆所、廉庆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培顺,廉庆所,廉向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培顺,男,1975年8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会泽县人。被执行人廉庆所,男,1980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廉向陆,男,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初字第218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培顺申请执行廉庆所、廉向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培顺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62737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经双方当事人确定已给付部分,现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337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廉庆所、廉向陆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李培顺工程款人民币9178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41元由李培顺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381执1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原判决执行。审判长  侯光庆审判员  晏 敏审判员  吕则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荣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