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美军,李金英,周长丁,周广伟,周长刚,李淑芬,周广生,齐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振兴路1412号。法定代表人:郝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周美军,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金英,女,汉族,1971年10月27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长丁,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广伟,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长刚,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淑芬,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周广生,男,汉族,1966年11月17日出生,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齐金红,女,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茌平县。申请人山东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长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6)鲁1523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