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与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07号申请人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达区。被执行人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2007)年乌法民二初字00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标的总额17814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锦州万仕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年乌法民二初字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塔斯少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