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世冲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冲
案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刑初12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世冲,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县,现暂住景洪市。因本案于2016年3月14日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被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冲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陈世冲驾驶车牌号为云G×××××的货车出境,到缅甸梭累港装载冻鸡翅后经景洪市勐龙镇贺管新寨边境便道非法入境。3月10日凌晨2时许,当车行至贺管新寨边境小路时被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查获。经称量,被查获的冻鸡翅净重6880千克。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世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世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被告人陈世冲驾驶车牌号为云G×××××的蓝色中型货车到缅甸梭累港装载冻鸡翅后经景洪市勐龙镇贺管新寨边境便道非法入境。3月10日凌晨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贺管新寨边境小路时被勐龙边防派出所民警抓获,执勤人员当场从该车货箱内查获冻鸡翅净重6880千克。另查明,涉案冻鸡翅输入国缅甸,属于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输入国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世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现场盘问、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走私路线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车辆过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清单、销毁证明,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及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通话清单,机动车信息表,情况说明,被告人陈世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冲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陈世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世冲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涉案冻鸡翅6880千克,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建红人民陪审员 白巧华人民陪审员 雷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玉燕叫附件: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