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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董泽军与张金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泽军,张金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062号原告:董泽军,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金珠,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泽军与张金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泽军撤回对被告张金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