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董泽军与张金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泽军,张金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062号原告:董泽军,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张金珠,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泽军与张金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泽军撤回对被告张金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克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凤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