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1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俞竹良、朱国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竹良,朱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1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竹良,男,住所地临安市。被执行人:朱国凤,男,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俞竹良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5民初24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国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2日以(2017)浙0185执114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国凤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明泰苑1(1幢102)的房产一套。因被执行人朱国凤现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国凤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北街道明泰苑1(1幢102)(临房权证锦北字第××号、临房权证锦北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马闻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