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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8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惠康路*号。法定代表人:姚月娥,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1800-5福人市场*****号。法定代表人:王赞斌,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尹维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1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上一步木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