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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建坤与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朱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坤,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朱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1民初571号原告:王建坤,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被告: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朱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杨世有,系居委会主任。原告王建坤与被告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朱家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王建坤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坤的撤诉行为,确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王建坤负担。审 判 长  李月雯人民陪审员  胡竹东人民陪审员  代志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