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政云、于振祥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云,于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22执182号 被执行人王政云,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肇镇新肇街5委2组,证件号码230622197109021098。 被执行人于振祥,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先进村,证件号码2323281973033011014. 王政云、于振祥盗窃罪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政云、于振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王政云、于振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政云、于振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宏志 审判员 李中甫 审判员 杨崇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 伟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7)黑0622执182号 签发: 审核: 拟稿单位:肇源县人民法院 拟稿人:杨崇彪 份数:1 印刷单位: 校对人:魏艳琦 印刷时间: 附件: 被执行人王政云,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肇镇新肇街5委2组,证件号码230622197109021098。 被执行人于振祥,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先进村,证件号码2323281973033011014. 王政云、于振祥盗窃罪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政云、于振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王政云、于振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政云、于振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志 审判员李中甫 审判员杨崇彪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纪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