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邹文义与侍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义,侍文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78号原告:邹文义,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侍文开,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邹文义与被告侍文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邹文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文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邹文义负担。审 判 长 张 睿人民陪审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汪朝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