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李春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李春利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232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21号。代表人李臻,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丛欣,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轶,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利,身份证号×××,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与被告李春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了同撤回起诉的申请。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慧颖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宋洪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颜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