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汉翔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华区美巢建材销售中心、赵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翔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华区美巢建材销售中心,赵建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825号原告:武汉翔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解放大道1282号俊华雅苑1栋1单元18层15室。法定代表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少全,该公司员工。被告:新华区美巢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康庄木材市场*排*号。经营者:赵建明,男,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赵建明,身份信息同上。原告武汉翔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昱劳务公司)诉被告新华区美巢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翔昱劳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少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翔昱劳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返还原告翔昱劳务公司合同定金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6日,被告美巢建材中心(甲方)以其承包中国第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位于全椒县的奥能新城A区工程找到原告翔昱劳务公司(乙方),同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楼及车库以实际面积为结算依据,结算价格为355元/平方米,以此单价为依据、结算为人工费。主体一次结构单价245元/平方米、二次结构140元/平方米。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50万元合同定金,工程在合同签订45天内乙方必须进场施工,若乙方不能进场施工干活,甲方退还保证金。2015年8月底还不具备进场条件,则甲方无条件退还保证金。合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翔昱劳务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告美巢建材中心交纳合同定金50万元整,被告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到2015年8月底,美巢建材中心一直未向翔昱劳务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翔昱劳务公司多次向美巢建材中心要求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或退还定金,但美巢建材中心拒不回应。被告赵建明以个人名义打收条给原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未作答辩。翔昱劳务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劳务施工合同》、银行凭证、收据等证据证明,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经审理查明:新华区美巢建材销售中心系赵建明个体经营所登记的字号。2014年8月25日,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与赵建明、张进锦签订一份《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将其位于全椒县的奥能新城A区的劳务工程分包给赵建明、张进锦。2015年6月26日,美巢建材中心(甲方)、赵建明与翔昱劳务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主楼及车库以实际面积为结算依据,结算价格为355元/平方米,以此单价为依据、结算为人工费。主体一次结构单价245元/平方米、二次结构140元/平方米。合同第十条约定,签订合同后时乙方向甲方交纳50万元合同定金。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日起,甲方不得与其他劳务队再次签订此合同,合同签订45天内乙方必须进场施工,若乙方不能进场施工干活,甲方应当立即把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合同如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同日,原告翔昱劳务公司向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交纳定金50万元,被告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出具了收据,收据载明:今收到杜少全滁州奥能新城A区定金50万元。之后,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一直未向翔昱劳务公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翔昱劳务公司多次向美巢建材中心要求按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或退还定金,但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拒不回应,现赵建明无法联系,赵建明也没有实际承包奥能新城A区的劳务工程,该工程现由陕西中海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引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与翔昱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收取保证金后因赵建明没有实际承包工程而未能将工程交予翔昱劳务公司施工,已构成违约,故应将其所收取的工程保证金返还给翔昱劳务公司。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长期拖欠翔昱劳务公司保证金不予返还,给翔昱劳务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美巢建材中心、赵建明应自诉讼之日起即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华区美巢建材销售中心、赵建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翔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新华区美巢建材销售中心、赵建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文全人民陪审员 何宏彬人民陪审员 倪高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广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