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进勇、尹劲松赌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进勇,尹劲松,李小斌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37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进勇,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2009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尹劲松,绰号“癫子”,男,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2009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6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小斌,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2009年6月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劲松、刘进勇、李小斌犯赌博罪一案,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7)浙0104刑初81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尹劲松、刘进勇、李小斌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进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进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刘进勇、尹劲松、李小斌赌博犯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刘进勇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进勇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刑初8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良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纾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