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庞果香与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果香,邹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424号原告庞果香,男,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被告邹燕,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果香与被告邹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果香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闵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果香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庞果香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茂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