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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24号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法定代表人马林。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邓池良。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6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四川华西绿舍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66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