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辖终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卫、陈爱军、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5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卫,陈爱军,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卫,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军,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华卫。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筠,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紫钰,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开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炜,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翠仪,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卫、陈爱军、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8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华卫、陈爱军上诉称,上诉人华卫、陈爱军的户籍地址均位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故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更为合适。另外,根据上诉人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中专教材购销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本案也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粤0105民初81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中专教材购销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粤0105民初814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广州图文图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建基路,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敬芬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瑞丹林恩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