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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民初6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文香与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李和义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香,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李和义,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6340号之二原告刘文香,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城街5号锡和大厦东三组。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被告李和义,男,195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被告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城街5号。法定代表人李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香与被告太原随和缘酒店有限公司、李和义、太原锡和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文香负担。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