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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维珍徐某等与胡显朝胡云涛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田某1,田某2,田维珍,徐天荣,胡显朝,胡云涛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428号原告:徐某,女,1980年8月2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某1,男,2001年5月19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某2,男,2009年6月29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某1、田某2的法定代理人:徐某(原告田某1、田某2的母亲),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田维珍,男,1943年2月27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徐天荣,男,1946年8月5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显朝,男,1942年9月8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云涛,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徐某、田某1、田某2、田维珍、徐天荣与被告胡显朝、胡云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徐某、田某1、田某2、田维珍、徐天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田某1、田某2、田维珍、徐天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谢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建华书 记 员 张祥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