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1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221刑初10号公诉机关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因涉嫌赌博罪,2016年7月8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9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东市平安区看守所。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租住到海东市平安区X室,并在该租住房内配置麻将机等赌具供他人赌博。2016年6月4日,因在其租住房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被平安区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接受参赌人员贾某1(另案处理)、马某1、李某1、马某2、李某2、祁某、包某等人以推二八杠方式在其租住房内进行赌博,总赌资达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借款、从银行提取现金等服务行为,并在此次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500至1200元。次日,参赌人员贾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罪名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李某租住到海东市平安区X室,并在该租住房内配置麻将机等赌具供他人赌博。2016年6月4日,因在其租住房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被平安区公安局行政处罚。2016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内接受参赌人员贾某1、马某1、李某1、马某2、李某2、祁某、包某等人以推二八杠方式进行赌博,总赌资达7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借款、从银行提取现金等服务行为,并在此次赌博活动中抽头渔利500至1200元。次日,参赌人员贾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7月6日15时许,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贾某1报警称,2016年7月5日12时许,其在李某所租的平安X室参与二八杠赌博,被玩牌人赢走49000元。平安区公安局于2016年7月7日以刑事案件作出立案决定,决定对贾某1等人涉嫌赌博案立案侦查。2、证人贾某1的证言:2016年7月5日12时30分,我到平安X室(系李某租的房子,里面专门打麻将、炸金花、推二八杠,总共有两台自动麻将机。)玩二八杠赌博,赌注从50元到500元。其间总共输了七八千元现金。18时许,“天王”参与赌博后,赌注先后提高到3000元至20000元,大概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我的49000元现金被“天王”赢完了。参与二八杠赌博的人员有我、“严某”、“祁光头”、“尕索尔”、“天王”、“尕藏”、“老包”。当天我带了2000元现金,其间李某的老公帮我用我父亲的建行存折先后取了三笔钱,分别是5000元、10000元、10000元,然后李某的老公用我父亲的存折将20000元现金转入李某的银行卡,并将李某银行卡里的20000元现金取出来给了我。我还向李某借了2000元。建行存折是我父亲贾某2的。当天的输赢情况是我本人输了49000元,“祁光头”输了12000元,“天王”赢了25000元左右,“严某”赢了20000元左右,“老包”赢了3000到4000元左右。“尕藏”赢了5000元左右,“尕索尔”赢了2000到3000元左右。“祁光头”让李某从银行卡取钱1万元,“天王”从银行卡上取款2万元。李某收取了1000元左右的台子费。3、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和李某在海东行署租房本是想住,但因打工不顺,经济上十分短缺,就在租房里继续开麻将室,李某的经济来源就是在租房里收取打麻将人的台费。大概就是每星期三四天,玩法有打麻将、炸金花、推二八杠。打麻将时李某都是抽取80元到100元的费用。其他两个玩法李某肯定收费,但是收多少钱我不知道。平时平均每天有100元到200元之间的台费收入。2016年7月5日12时许,“锁儿”、“严某”、“祁光头”、小贾来到租房里,14时许,李某先后给我100元和50元现金,我去给他们买了水果和蛋糕。过了一段时间后,李某给了我一个建行存折告诉我密码并让我帮小贾取5000元钱。后面李某连续两次让我帮小贾取款共2万元,过了一段时间,李某给了我一张她的建行卡和小贾的存折让我去取2万元,我就和严青到平安水渠边的建行将存折内的2万元转账到李某的建行卡里,然后用李某的建行卡将2万元现金取了出来,回去后,我将小贾的存折和2万元现金给了小贾,将李某的建行卡给了李某。4、证人包某的证言:2016年7月的一天,我和马某2、马某3到行署院子里打麻将,这家麻将馆是梅子开的。当时房间里有老板娘梅子,老祁、老贾及4、5个男女,我玩了约15至20分钟推二八杠就和马某3离开了。当天我带了4000至5000元现金,赢了2300元。马某2带有约3000余元现金,小贾先前就推二八杠,听说输了2万余元。我们所押的赌注是100元、200元,也有500元、600元和1000元。我向梅子支付了50元的桌子费。我们推二八杠期间,马某2输了近3000元,之后马某2让其朋友从银行卡上取了1万或2万元钱,马某2拿着所取的钱款继续赌博。5、证人祁某的证言:2016年7月5日那天我自己携带现金1000元,后我让一名姓张的女子带着我的中国工商银行卡给我取了10000元用于赌博,当天我将11000元全输了。梅子是麻将馆老板,推二八杠出现豹子或二八时,梅子会主动要钱,当天我向梅子支付了200元现金。6、证人张某的证言:2016年7月5日中午,我和当当去李某的租住屋内聊天,5、6名男子在玩二八杠赌博,其间一名叫祁光头的男子让我用其工行卡给其分两次取了现金10000元。7、证人马某4的证言:我和马某1是同村村民,2016年7月5日中午14时左右,我去了李某的麻将馆,当时看到先后有几名男子在玩二八杠赌博,他们的赌注在500至1000元之间。祁光头让张某给他取了好像10000元钱。8、证人马某1的证言:2016年7月5日,我去了李某的麻将馆,起初姓贾男子、祁某等人在玩炸金花,约过了10分钟,我们开始玩二八杠赌博,起初赌注在20到200元,之后他们将赌注提高到50到500元,当天我共输了1800元。我给了李某50元现金,李某至少收入1000余元。梅子的男人李某3拿着姓贾男子的存折给姓贾男子取了三次钱,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10000元,第三次多少不知道。“天王”让老包也取了10000元钱,这些都是他们第二次玩赌博时所取的钱。9、证人李某1的证言:2016年7月份我和“祁光头”、“索尔”还有一个姓贾的人在海东市平安区行署西院一个麻将馆内推二八杠,下午16时左右,麻将馆又来了三个人,这三个人推二八杠比较大,我就没有玩。我当时赢了8000元,给了旁边两三个女子300元,“索尔”说她输了1000元,“祁光头”说他输了7000元左右,尕贾说他输了5000元,李某大概收了2000余元的台子费。我们玩的赌注是20到200元,他们玩时最低赌注100元,最高没有上限。其间我让李某给我取了10000元现金,李某的老公拿着我的银行卡取了10000元给我。当时尕贾让李某老公取了两三次钱,大概取了25000元左右。10、证人马某2的证言:大概三个月前的一个中午,我和老包相约到李某处打麻将,我们看到小贾等人在玩二八杠赌博,我和老包就加入赌博。我和老包参与赌博后,赌注最低50元,最高没有上限。当天我随身带了5000元钱,最后赢了16000元左右。其间小贾将存折提供给梅子老公,让他去银行取了三回钱,最后小贾将钱输完了。我刚开始玩时,把身上的现金输完了,我让包某用我的银行卡给我取了20000元钱,包某给了我10000元钱,我就用这10000元来赌博。另外的10000元装在包某身上,后来他把钱给了我。我给了李某100元现金,李某当天收入大概有600到700元,详细说不上。11、证人李某2的证言:2016年7月的一天下午3、4点,我到李某的麻将室,看到马某2和老包等人在玩二八杠赌博,当天我赢了1700元。赌注从100元起步,最高也可押到1000到2000元。坐庄男子将存折给了李某取了10000元,他输完后我们就散场了。当天玩二八杠赌博时,出现豹子和二八时,参赌人员会向李某支付钱款,金额是50元。12、证人杜某的证言:2016年的一天,我和马某2到平安区一个小区内的一个麻将馆,老板娘叫梅子。当时房间内有7、8个人,马某2等人在玩二八杠赌博,马某2本身带有现金3000至5000元,刚开始时马某2把携带的现金都输完了,马某2让我用他的中行卡给他取了20000元现金,我回去后先给了马某210000元,另外10000元一直由我持有,后来赌博结束后还给了马某2。马某2当天赢了1.6至1.7万元现金。他们当中只有陌生男子输了约5万元钱。13、证人党某的证言:我的朋友里有一个叫李某的女子,我称呼她为李姐,李某在租房里开了一个麻将馆,我偶尔去她那里打过几次麻将。14、证人李某4的证言:李某在海东行署西院租有一间房,她开着麻将馆,我偶尔也去她的租住房内打麻将。15、证人贾某2的证言:我只有一张建设银行的存折,户名是我本人贾某2,是我的工资存折。这个存折一直由我保管。2016年7月5日11时40分,贾某1说要给孩子买点衣服,我就将存折给了他并让他顺便将我的工资上在这张存折上。我存折的交易明细里总共支出五笔,第一笔取款2000元,第二笔取款5000元,第三笔取款10000元,第四笔取款10000元,第五笔给一个叫李某的人转账20000元,总共支出47000元,贾某1告诉我这些钱都是他赌博输的钱。16、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7月5日上午,老祁、“锁儿”、“严某”、小贾在我家东南角的卧室里推二八杠,当天先后有七人参与玩二八杠赌博,下午15时许,小贾拿出一个建行存折并将密码告诉我让我帮忙取钱,我让李某3去帮忙取钱,共取了四次钱,分别是5000元、10000元、10000元和20000元,共计45000元。当天老祁、“严某”先后让我去给他们取钱,他们将银行卡和密码提供给了李某3,李某3分别给他们各自取了10000元,具体是哪家银行卡我不清楚。推二八杠的赌注刚开始是20到200元,后面提高到50到500元,最高赌注达到2000元。当天总赌资大概在60000元左右。我大概收入400至500元,其中200元是小贾给的,其他钱款是别人给的,具体是谁我没记住。17、辨认笔录证明:李某与当天参赌人员互相辨别确认的情况。18、搜查笔录证明:从被告人李某租住的房间内搜出的借还款记账笔记本和用于赌博的麻将牌。19、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发生赌博案的房屋位置、屋内设施和赌博工具等。20、平安区公安局沙沟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的身份情况。21、平安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某因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和扑克牌曾被行政处罚的事实。21、贾某2存折账户明细证实:2016年7月5日发生现金交易47000元的事实;祁某的牡丹灵通卡账户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7月5日取款10000元的事实;马某2的中国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此卡2016年7月5日取款20000元的事实;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6年7月5日取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自己租住的房间内开设麻将馆,并提供麻将机等赌博用具,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且赌资数额已达7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贰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5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赌博用具麻将牌四十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长 春审 判 员 高 素 琴代理审判员 尼玛扎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春 英 更多数据: